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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不能作为刑事证据后,最高法院首度明确,测谎结果不能作为民事证据使用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0-09-17


简便揭穿他人的谎言,是人类历史发展几千年来的追求之一,获得他人的真实心里想法,是至今每个人每天都要遇到的生活工作内容。测谎仪,作为近几十年的科学仪器与心理分析相结合的发展成果,曾经被人深信和给予厚望,一度号称准确率达到99.99%。

资料显示,测谎仪,全称多参量心理测试仪,是通过各种传感器及测试问答,精确的捕捉测量人的心理变化引发的痕迹深浅,并将之可见性量化,对其结果进行分析后,得出被测试者问答真假的判断。测谎,实际上测的是被测试者回答问题时的皮肤电阻、呼吸波和脉搏波(血压)变化。


测谎仪不会直接给出真假的判断,只是技术性的记录了受测试者听到及回答问题时的心理变化痕迹,还需要诸多人的主观参与,比方说测试问题的设计、测试结束后的结果分析。很多人把测谎结果作为客观证据看待,实则结果的出炉,离不开受到测试人的主观分析判断和受测试人的特质心理考量。人机结合,以人为主,尤其是测谎员的水平,直接决定了测谎结果的准确性。

据介绍,在国外一些国家,测谎仪结果可被司法机关直接作为证据采纳,例如日本,但在美国、加拿大、以色列等国家,司法机关办案中会普遍运用测谎,却不被法庭作为证据使用。在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高检发研字〔1999〕12号】规定,CPS多道心理测试(俗称测谎)鉴定结论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可以使用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将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做为证据使用。按此规定,测谎,很早就明文被排除在我国刑事证据之外。



实践证明,测谎结果尽管大概率是与事实相符的,但也有很多不准确的案例,比如说无辜警察被侦办宣判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杜培武案。

1998年4月的一天晚上,包括杜培武妻子在内的两名警察被人枪杀,杜培武被作为了怀疑对象。根据报道,6月30日,杜培武被办案人员带到了昆明市中院进行测谎测试。针对是否杀人等一系列提问,杜培武一概否认,可最终测谎人员给出了其陈述为谎言的结论。经过了“我是反侦查经验丰富的警察,都被整招了,你说整到了什么程度”,多年后还留下脑萎缩轻伤的刑讯逼供“有罪供述”后,杜培武被法院判处死刑后被改为死缓。2000年,公安机关侦办铁路警察杨天勇为首的杀人团伙案时,意外找到了杀害两名警察的作案手枪,并获得了他们作案的详细供述。杜培武才侥幸逃过了一辈子的杀人罪名,终审改判无罪。类似的测谎错误,还有安徽的刘合明案。

与刑事案件必须达到排除任何合理怀疑、所有证据必须指向唯一性相比,只需要证据的证明效力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民事诉讼,测谎结果被很多人认为是对症良策,可也未被司法机关赋予合法的证明形式。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历经2007年、2012、2017年三次修正,证据形式种类里,一直没有出现测谎结果这一证据形式。社会呼声很高,不少当事人争执不下时,也纷纷要求法院主持进行测谎鉴定。

司法实践中,应当事人的申请,一些法院真的在民事诉讼中用上了测谎鉴定。钱江晚报报道,2010年,绍兴市越城区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中,因判断不清价值20万元收条的真实属性,征得双方同意后,用上测谎仪并形成了心理测试分析意见书。尽管事后不利的一方提出了测谎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法院言明只是将测谎结论作为参考,最终也是作出了跟测谎结论一致的判决结果。这样的公开报道的案例,还有很多,在此就不一一列举了。

既有法院受理了当事人的测谎申请,也有法院驳回了当事人的测谎申请,多年来,在法律规定未明确规定测谎这一证据形式的背景下,民事诉讼如何对待这个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最高法院曾经在多个判决里指出,测谎并非民诉法规定的证据形式,但仍挡不住不少法院以参考的名义批准当事人的测谎申请。



2020年7月31日,最高法院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测谎”,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此司法解释的出台,可以视为,最高法院一刀切的叫停了各地法院执行标准不一的法院委托测谎鉴定现象。

其实也可以理解,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制度规定,《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测谎鉴定”这一证据形式,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理要求,法院就不应该允许当事人的测谎鉴定申请。即使测谎结论大概率的证明效果能达到民事诉讼证明力要求,但证据形式必须有法可依的这一前提是无法回避的。

刑事上不予采纳,最新的司法解释也叫停了民事诉讼中测谎鉴定这一查明及认定事实的举证形式,看来,只能留待效力更高的立法机关,解决这一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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